在上述情勢下保險人僅承擔船舶的全損風險-利雅得空運
海上救助船舶和貨物經常發生。隨著海上專業救助公司的產生,不收取報酬的純自愿幫救已經不再參與海上救助。救助已經成了一種合同行為。當事人往往會以簽署LOF,或雇傭救助合同,或純拖帶合同實施救助。
不應視為針對特定事務的意見或依據。
【專欄】船東應該關注的有關海上救助題目
2022年04月22日 11時 諾亞天澤保險經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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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危險還會涉及到保賠協會的利益,即保賠險下的責任。這種保賠險責任有時候會非常重大。比如,當情勢需要或救助人堅持選擇LOF時,救助人會提供一份并進了SCOPIC條款的合同。根據SCOPIC條款,鐵路運輸上海空運,當事船舶的保賠協會需要立即向救助人提供一個300萬美元的擔保, 以備支付救助人為避免和減少環境損害的 “Special Compensation” 。除此之外,救助船,貨的過程中還會涉及到很多其他的保賠責任需要保賠協會的幫助。但是盡管如此,當事船舶的船東仍然是救助案件的主角,需要擔起選擇和決定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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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選擇和簽署救助合同時,由于救助屬于船殼保險單承保的風險,船東(包括船殼保險人)才是最重要確當事人,他們有權利結合海難的各種因素選擇合適的救助付酬方式。固然船方也應該同時關注到其他權益方的意見,但總的局面是要求船方自主。
海上救助屬于共同海損下的一個項目。救助還有可能涉及到租船人/二船東的分攤責任, 比如船上的燃油,集裝箱,到付運費等。那么,選擇救助合同時需不需要服從租家的指示呢?答案是不必。船方只要在客觀條件答應下盡到Due Diligence就可以了。相反,假如共損由租家責任招致(比如不安全港口,危險貨物,燃油質量題目,租家的錯誤航行指示),船東在實施和配合救助時還需要留意收集租家責任證據,已備將來由代位求償的船殼保險人追償租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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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之,假如選擇了雇傭救助,救助報酬是以日費率的形式在合同中確定下來,剩下的就是計算救助使用的天數了。雇傭救助對船東的好處是該筆報酬比較輕易猜測,風險是船東需要有足夠的活動資金往支付每期救助報酬賬單,會有資金上的壓力。當然也不排除救助開始時的猜測使用時間與救助完成實際使用的天數有重大差距。但是,救助是一個非常專業的題目,船東,貨方,甚至理算人都難以從專業技術角度往質疑救助人的投進和報酬是否公道。
SCR全稱為“Shipowners’ Casualty Representative”/船東海難代表。SCR是中立的專業人士監視海上救助,運用自己的專業技術和經驗往區分救助人的投進哪些應該屬于可以進進共損的財產救助,哪些屬于保護海洋環境并可以為此收費的投進。尤其當LOF合同或雇傭救助合同并進了SCOPIC條款時,SCR的參與更是不可或缺。SCR的聘用來自于SCOPIC條款的附件B。SCR非一般職員能夠勝任,而是由SCR委員會指定。SCR收費不菲,但是其費用按照公道的比例由船殼保險人和保賠協會分擔。船殼保險人承擔的金額可以進進共損。
海上救助一旦發生,會產生很多專業技術上的Issues, 也隨之產生很多海上保險上的Issues。因此,諾亞保險經紀奉上本篇淺論,提示船東們盡可能留意和了解一些相關事項,有備無患。
最近有一家代表海上專業救助人協會的調查機構經過市場廣泛問卷和調查,以為最近十年以來當海上船舶,貨物遭遇共同危險需要救助時,與救助人簽署LOF的案件呈明顯減少,而雇傭救助合同的采用成為主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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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有一個題目需要船東考慮,就是在發生墊付救助費時(雇傭救助或拖帶救助),不能排除救助完成后,船舶到達目的港之前會發生船舶全損的風險。根據PICC和英國保險人協會船舶定期保險條款,在上述情勢下保險人僅承擔船舶的全損風險,不負責全損前的救助費用支出。在這種情況下,需要船東購買“共同海損費用保險”/Average Disbursement Insurance,簡稱ADI。ADI在承保范圍中規定,“This insurance is in respect of general average disbursement and SALvage and salvage charges inclusive of costs”。
另外,總結很多發生的案例,可以看到很多海上救助不單單局限于救助財產,還會涉及到對避免海洋環境損害和減輕海洋環境損害做出了貢獻,尤其當事故發生在某國領海時,當局和保賠協會都會考慮并安排好這方面的工作。救助過程中還會發現船舶和貨物的單損/Particular Average。這樣,救助費的分攤方就會要求從總的救助費中區分和剔除非共損性質的金額。應該被剔除的金額根據其性質不同有的會回為屬于保賠協會承擔的保護海洋環境的“Special Compensation”,有的根據其性質應回于其他保賠險責任,有的可能會回屬于船東應自負的項目金額,有的很可能屬于貨方自負的金額。
首先,根據英國法,船,貨遭遇共同危險需要船方采取措施以解除和減輕危害時,船東被以為是貨方的緊急代理人/Agent of Necessity。法律對船東在急迫情勢下做出的避險選擇給與寬收留和理解。法律不支持貨方事后指責船方在選擇救助合同時措施不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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