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條持有有效海船或內河船舶船長、駕駛員或引航員適任證書的人員-東莞貨運公司
(九)委托辦理授權書(如適用)。第十五條 《游艇駕駛證》有效期屆滿前6個月內或屆滿后12個月內,持證人可向有相應治理權限的海事治理機構申請《游艇駕駛證》再有效,并提交第十一條(一)至(四)、(八)、(九)項規定的材料。
《游艇駕駛證》證書樣式及制作要求見附件1。
第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是實施本辦法的主管機關(以下簡稱“主管機關”)。
第七條 《游艇駕駛證》包括以下基本內收留:
本辦法所指身份證實包括:有效的居民身份證、護照、港澳居民往來內地通行證、臺灣同胞往來大陸通行證等。
(二)身份證實;
第十八條 除海事治理機構或承擔海事治理職責的機構依法實施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暫扣或吊銷《游艇駕駛證》。
(三)完成規定的培訓并通過海事治理機構舉行的考試。
第十條 游艇操縱職員的考試分理論考試和實際操縱評估兩部分,理論考試總分為100分,70分及以上為及格,實際操縱評估分合格和分歧格。
初次申請游艇駕駛證職員年齡不小于18周歲,不大于60周歲。65 周歲以上持證人,如仍需駕駛游艇,應在《游艇駕駛證》屆滿前6個月內向有相應治理權限的海事治理機構提交合格的《身體條件證實》,換發有效期為1年的《游艇駕駛證》。
(二)年齡。
(一)持證人信息:姓名、性別、出生日期、國籍,證書編號、照片。
《游艇駕駛證》有效期最長不超過5年。
(五)培訓證實;
內河游艇操縱職員的培訓應按《內河船舶船員適任培訓和考試大綱》相應要求進行。
第九條 從事游艇操縱職員培訓的機構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船員培訓治理規則》規定,取得相應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船員培訓許可證》。
第十二條 對符合條件者,海事治理機構簽發相應的《游艇駕駛證》。
第一條 為規范游艇操縱職員的治理,進步游艇操縱職員的技術水平,保障水上人命和財產安全,根據《游艇安全治理規定》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船員培訓治理規則》等有關規定,國際貨運空運價格,制定本辦法。
近日,交通部海事局修訂印發《中華人民共和國游艇操縱職員培訓、考試和發證辦法》的通知,具體內收留如下:
(七)境外海事主管當局或其授權機構頒發的有效《游艇駕駛證》(如適用);
海上游艇操縱職員按照游艇的長度分為兩個等級,其中一等游艇操縱職員可以駕駛所有長度的海上游艇;二等游艇操縱職員僅限于駕駛 20 米及以下長度的海上游艇。
第十一條 申請《游艇駕駛證》者應提交以下材料:
持有其他境外海事主管當局或其授權機構頒發的《游艇駕駛證》的職員,申請換發《游艇駕駛證》,除須提交第十一條(一)至(四)、(七)、(九)項規定的材料外,還應通過《海上游艇操縱職員培訓大綱》或《內河船舶船員適任培訓和考試大綱》規定的與申請適用范圍相應的實際操縱培訓和評估。
理論考試及格和實際操縱評估合格后視為考試合格。理論考試不及格或實際操縱評估分歧格者,答應其在準考證簽發之日起3年內補考5次,仍然分歧格者,須重新參加培訓和考試。考試成績有效期為5年,自考試合格之日起算。
第十三條 申請變更《游艇駕駛證》適用范圍,鐵路運輸上海空運,應完成《海船船員培訓大綱》或《內河船舶船員適任培訓和考試大綱》對應內收留的補差培訓并通過相應的考試與評估。
2. 無色盲、色弱;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游艇操縱職員的培訓、考試和發證。
(二)發證機關簽注內收留:簽發日期、有效期截止日期、適用范圍、簽發機關及其印章。
第五條 游艇操縱職員的種別分為海上游艇操縱職員和內河游艇操縱職員。
5. 四肢無運動功能性障礙。
3. 不戴任何助聽器和無視覺輔助條件下,兩耳分別距音叉50厘米能辨別聲源方向;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關于修訂印發《中華人民共和國游艇操縱職員培訓、考試和發證辦法》的通知
2021年09月09日 09時 中國船員
(一)《游艇駕駛證申請表》(見附件2);海上游艇操縱職員的培訓應按《海船船員培訓大綱》相應要求進行。
4. 口頭表達無障礙;
第十九條 本辦法所指的封閉水域是指封閉的與外界無通航聯系的湖泊、水庫等。
內河游艇操縱職員的理論考試和實際操縱評估應按《內河船舶船員適任培訓和考試大綱》的要求進行。
內河游艇操縱職員按照是否封閉水域分為兩個等級,其中一等游艇操縱職員可以駕駛內河任何適航水域的游艇;二等游艇操縱職員僅限于駕駛內河封閉水域的游艇。
第十四條 持有有效海船或內河船舶船長、駕駛員或引航員適任證書的職員,通過《海船船員培訓大綱》或《內河船舶船員適任培訓和考試大綱》規定的實際操縱評估后,可向有相應治理權限的海事治理機構申請相應適用范圍的《游艇駕駛證》。
海上游艇操縱職員的理論考試和實際操縱評估應按照《海船船員培訓大綱》的要求進行。
游艇的推進動力裝置類型分為機械推進動力裝置、機械和風帆推進混合動力裝置。
(八)《游艇駕駛證》(如適用);
(三)1年內簽發的合格身體條件證實(見附件3),或者有效的海船船員或內河船舶船員健康體檢證實;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2022年1月1日起實施。《關于印發< 中華人民共和國游艇操縱職員培訓、考試和發證辦法>的通知》(海船員〔2011〕247號)同日廢止。
(四)兩張近期5厘米白底彩色光面證件照片或電子照片;
第六條 游艇操縱職員應在《游艇駕駛證》載明的適用范圍內駕駛游艇。
持有經主管機關認可的境外海事主管當局或其授權機構頒發的游艇駕駛證職員,可向有相應治理權限的海事治理機構提交第十一條(一)至(四)、(七)、(九)項規定的材料申請換發與原適用范圍相應的《游艇駕駛證》。
(一)身體條件。
1. 兩眼矯重視力達到對數視力表4.9及以上;
經主管機關授權的各級海事治理機構具體實施游艇操縱職員培訓、考試和發證的治理工作。
第四條 游艇操縱職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水域內駕駛游艇,應持有海事治理機構簽發的有效《中華人民共和國游艇操縱職員適任證書》或等效的電子證件(以下簡稱《游艇駕駛證》)并接受海事治理機構的監視檢查。
《游艇駕駛證》由主管機關同一印制。
船員治理系統中已具有電子信息的,可免于提交相應紙質材料。
《游艇駕駛證》有效期屆滿后12個月及以上,需通過《海船船員培訓大綱》《內河船舶船員適任培訓和考試大綱》規定的實際操縱評估后,方可申請《游艇駕駛證》再有效。
來源:中國船員 第十七條 《游艇駕駛證》可由本人或委托申請辦理。
第八條 申請《游艇駕駛證》應滿足以下條件:
第十六條 《游艇駕駛證》如有污損或遺失的,持證人可向有相應治理權限的海事治理機構遞交《游艇駕駛證申請表》和身份證實,申請污損或遺失補辦。《游艇駕駛證》污損的,應當繳回被損壞的證書原件;《游艇駕駛證》遺失的,應當提交證書遺失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