卡塔爾的國際快遞-注意!疫情防控物資減免稅征免性質代碼為930
近日,海關總署發布關于實施財政部 海關總署 稅務總局2020年第6號公告有關事項的通知,其中對進口疫情防控物資的減免稅手續納入海關減免稅管理系統管理。征免性質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進口物資(簡稱:疫情防控物資,代碼:930)。小二君溫馨提示:
此次為進口疫情防控物資辦理的減免稅手續有一個特殊的征免性質“疫情防控物資”(代碼930),這是區別于普通捐贈(征免性質“慈善捐贈”,代碼802)的重要標志,大家在進行減免稅申報時需特別注意。
(征免性質/代碼:930)??海關總署關于實施財政部 海關總署 稅務總局2020年第6號公告有關事項的通知? ?署稅發〔2020〕29號
為落實財政部 海關總署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6號明確的防控新冠肺炎疫情進口物資免稅政策(以下稱免稅政策),支持疫情防控工作,現就政策實施中的有關具體事項明確如下:
一、做好海關稅收服務
(一)各直屬海關要認真落實海關總署2020年第17號公告和《海關總署關于全力保障涉及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物資快速通關的通知》(署綜發〔2020〕19號)的要求,對免稅政策項下進口物資海關可先登記放行,實現疫情防控物資通關“零延時”,同時指導減免稅申請人事后按規定補辦減免稅手續。
(二)各直屬海關要加強免稅政策宣傳解讀,及時解答政策咨詢,積極提供政策執行輔導,支持和幫助相關單位用好用足免稅政策。加強與省級民政、財政和衛生健康等主管部門的協作聯動,就受贈人或進口單位名單、進口物資清單等主動溝通,共同保障政策落實到位。
二、關于減免稅手續辦理
(一)接受捐贈物資的受贈人,負責出具《受贈人接受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進口物資證明》及《進口物資分配使用清單》(格式見附件,以下統稱《接受進口物資證明》)。
(二)對于捐贈疫情防控進口物資,由受贈人作為減免稅申請人,憑境外捐贈函(適用境外捐贈情形)、《接受進口物資證明》等文件材料,向主管海關辦理減免稅手續。
境內加工貿易企業直接捐贈物資日期,適用受贈人接受捐贈的日期。
(三)衛生健康主管部門組織進口的物資,由相關部門確定的進口單位作為減免稅申請人,向主管海關辦理減免稅手續。
(四)需要提交原件或紙質材料的,可先向海關提交掃描件電子數據,疫情防控結束后補交。
三、海關審核相關事項
(一)進口疫情防控物資的減免稅手續納入海關減免稅管理系統管理。征免性質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進口物資(簡稱:疫情防控物資,代碼:930);有關監管方式為:捐贈物資,一般貿易、其他進出口免費,進料成品減免、來料成品減免、進料料件內銷、來料料件內銷,保區進料成品、保區來料成品、保區進料料件、保區來料料件。
(二)對2020年1月1日至3月31日期間進口的符合免稅政策規定且原產于美國的物資,不實施對美加征關稅措施。其中屬于捐贈物資的,征減免稅方式選擇“全免”;屬于衛生健康主管部門組織進口的,征減免稅方式選擇“特案”。
(三)對符合免稅政策規定的進口物資,已征收的應免稅款(包括對美加征的關稅及因加征關稅而征收的進口環節稅),海關在2020年9月30日前(含當日)按規定辦理退還手續。
對有關疫情防控進口物資,已按照《海關總署關于實施〈慈善捐贈物資免征進口稅收暫行辦法〉有關事宜的公告》(2016年第17號)規定出具的《征免稅證明》繼續有效。
執行中如遇有問題,請及時向總署(關稅司)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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