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示威者嚴重違反國際公約-上?者\
民航資源網2019年8月19日消息:自香港發生示威以來已兩月有余,示威者近日將活動據點轉移至香港國際機場。香港國際機場是世界上最繁忙的航空樞紐之一,是國際航空運輸評級組織Skytrax認定的五星級機場,而在示威者所謂的“靜坐”示威之下,已陷入一片混亂,甚至還發生了針對旅客、媒體工作者和警察的騷擾、侵犯和暴力襲擊。
示威者并不知曉,自己所謂的“民主訴求”實際上已經違反了一個文明、民主的社會所必備的基本準則,即法治。首先,警方從未批準示威者在機場的集會。其次,非法集會也違反了《制止在用于國際民用航空的機場發生的非法暴力行為以補充一九七一年九月二十三日訂于蒙特利爾的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為的公約的議定書》,又稱《蒙特利爾公約補充議定書》。
《制止在用于國際民用航空的機場發生的非法暴力行為的議定書》于1988年2月4日于蒙特利爾頒布,旨在彌補《關于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為的公約》(又稱《蒙特利爾公約》)未包括機場犯罪的管轄缺口,于1989年8月6日生效。
公約及其議定書應當被視作同一個法律文件,是國際民航界為了彌補《海牙公約》還不足以有效地懲治各種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犯罪行為的又一次努力,擴大了罪行范圍,使其包括“在飛行中”的航空器內所犯罪行,也包括“在使用中”的航空器內所犯罪行;既包括直接針對航空器本身的罪行,也包括針對航空設備的罪行。后《蒙特利爾公約補充議定書》將危害國際民用航空機場安全的暴力行為宣布為一種國際犯罪。
議定書第二條規定,任何人使用一種裝置、物質或武器,非法地和故意地實施下列行為,即為犯罪:(一)在用于國際民用航空的機場內對人實施暴力行為,造成或足以造成重傷或死亡的;或者(二)破壞或嚴重損壞用于國際民用航空的機場的設備或停在機場上未在使用中的航空器,或者中斷機場服務危及或足以危及該機場的安全!
根據議定書的字面含義,很明顯香港示威者在香港國際機場的駭人行徑符合國際法所規定的犯罪行為。但由于該議定書于1988年簽訂,此時香港仍為英屬殖民地,且香港回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后,在”一國兩制“框架下擁有自己獨立的司法體系。那么議定書是否對香港適用呢?
根據國際民航組織(ICAO)官方網站上所公布的公約締約方名單,可以追溯并闡明該公約與議定書相對于香港的適用關系:
大不列顛及北愛爾蘭聯合王國于1997年6月18日發表聲明:“…根據大不列顛及北愛爾蘭聯合王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關于香港問題于1984年12月19日發布的聯合聲明,聯合王國政府于1997年7月1日將香港交還給中華人民共和國。在此日期之前聯合王國將繼續對香港負有國際責任。因此,自所定日期起聯合王國政府將不再對本議定書適用于香港所產生的國際權利和義務負責!
中華人民共和國于1997年6月12日發布的通告表示:“聯合聲明附件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對香港的基本方針政策的具體說明’”第十一條和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153條都已經明確,中華人民共和國尚未參加但已適用于香港的國際協議仍可繼續適用于香港特別行政區。“
“議定書當前適用于香港,自1997年7月1日起也將繼續適用于香港特別行政區。在以上范疇內,履行締約方對于該協議的國際權利和義務將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承擔!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在批準本議定書時做如下保留:“中華人民共和國在加入于1971年9月23日在蒙特利爾制定的《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為的公約》時,對該公約第十四條第一款所作的保留同樣適用于該議定書。”
以上聲明清楚地明確了《蒙特利爾公約補充議定書》對香港的適用性,在時間上即適用于香港回歸以前,也適用于香港回歸以后。
不同于很多人的一般認知,需要明確的是,一個國家并非必然受到國際法的約束也并非必須履行國際法規定的義務。一個典型的案例就是美國常年叫囂,要求中國遵守聯合國海洋法公約(UNCLOS)。中國是該公約的締約國,而美國自己并不是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的締約國。締約國加入國際公約時,可以選擇是否對部分條款持保留意見不予承認。國際法只能對自己的締約國生效,而并非是所有國家或地區都必須要遵守的超級法律。
香港在“一國兩制”的背景下,具有與大陸司法體系不同的獨立司法體系。但是,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律政司官方網站所發布的:適用于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有效條約列表(截止2019年5月7日),第三部分國際犯罪第306條即為“1971年9月23日訂于蒙特利爾的《關于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為的公約》,于1988年修訂!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律政司官方網站截圖(接合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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