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CEP協議中關于數據流動的規則-韓國ICN空運
鑒于此,《意見》夸大,培育知識產權、商事協調、法律顧問等專業化中介服務,試點探索便捷的司法協調、投資保護和救濟機制,強化海外知識產權風險預警、維權援助、糾紛調解等工作機制,保護我國平臺企業和經營者在海外的正當權益。通過探索建立司法協調相關機制,為平臺企業和相關市場經營主體出海保駕護航。
支持平臺企業出海,為平臺企業及其國際化服務生態體系發展營造良好環境,對于促進更多中小企業、產品與服務“走出往”,提升中國數字經濟國際競爭力,實現高水平對外開放具有重要現實意義。在國家發展改革委等部分聯合印發的《關于推動平臺經濟規范健康持續發展的若干意見》(以下簡稱《意見》)中,對于提升平臺企業全球化發展水平,充分發揮其創新引領和出海賦能的作用,提出了多方面的舉措。
《意見》明確指出積極參與數據跨境活動、數字貨幣、數字經濟稅收等數字領域相關國際規則制定和反壟中斷、反不正當競爭國際協調。目前,有關數字經濟的全球性規則和秩序尚處于研究和漸進建設的時期,仍需要各國長期的談判與磋商。中國作為數字經濟創新發展的大國,理應積極參與國際組織的規則討論,提出訴求,推動國內外監管與規則的協調。
在跨境數據活動方面,中國積極參與世界貿易組織(WTO)、二十國團體(G20)、亞太經合組織(APEC)、金磚國家(BRICS)等多邊和區域貿易機制下的電子商務議題磋商,與自貿伙伴共同構建區域高水平數字經濟規則。RCEP協議中關于數據活動的規則,反映出中國及其他RCEP國家在國家安全條件下,建設更高標準開放的主張。在數字支付方面,中國與新加坡、馬來西亞等國家積極探索合作新模式。在平臺監管方面,中美歐各國都出臺了相關的法律對平臺法律地位和責任進行界定,同時注重維護公平有序的市場競爭環境。如中國《電子商務法》、歐盟的《數字服務法案》(DSA)、《數字市場法案》(DMA)等。美國司法委員會在2019年啟動對數字市場競爭情況的調查,中國國務院反壟中斷委員會于2021年正式發布《關于平臺經濟領域的反壟中斷指南》,市場監管總局發布《互聯網平臺分類分級指南(征求意見稿)》與《互聯網平臺落實主體責任指南(征求意見稿)》。
平臺經濟是數字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固然數字經濟從廣義上理解,包含了一切貿易和經濟各個層面的數字化過程,但是有些數字化的過程是在產業社會后期隨著信息化的建設而逐漸演化,實現效率提升。而第三方平臺這一新貿易模式的出現,真正顛覆了原有產業時代經濟的發展模式,顛覆了市場結構,并不中斷孵化出更多創新模式。平臺企業采用一種新的基于互聯網的方式重新組合市場中的各種資源,重新安排市場中的主體參與市場活動,促進各主體間建立聯系。另外,平臺還改變了主體間的一些法律責任的劃分。
一、平臺企業是數字經濟時代全球產業鏈創新發展的重要引領者
二、支持平臺企業及其國際化服務生態承載企業、產品和服務出海
中國平臺企業快速發展,在全球市場中占有重要地位。根據CapitalIQ數據庫2021年12月最新全球上市公司股票市值數據,在排名前30位的企業中包括6家大型科技平臺企業,中國平臺企業騰訊和阿里巴巴位列其中。在全球市場,跨境電商、社交媒體、數字信息服務等平臺企業不中斷布局海外,通過整合國內外服務資源,協同國內外的合作伙伴,構建推動企業出海的全鏈路服務生態體系,其中尤以跨境電商企業為典型。隨著云計算、大數據、人工智能等數字技術廣泛運用于跨境電商供給鏈的各個環節,跨境電商更多的服務得以觸網上線,向數字化方向發展。
鑒于平臺,尤其是跨境電商平臺及其平臺生態對推動普惠貿易發展、賦能中小企業參與全球產業鏈的重要作用,《意見》明確指出鼓勵平臺企業發展跨境電商,積極推動海外倉建設,積極推動境外經貿合作區建設,培育倉儲、物流、支付、通關、結匯等跨境電商產業鏈和生態圈,提升國際貿易便利化水平。從而在政策和監管方面,明確鼓勵海外倉、跨境電商平臺等數字貿易新業態發展,落實海關創新監管方式,支持平臺企業全鏈路服務生態體系的打造,鼓勵平臺企業創新,國際物流,充分發揮其“出海載體”的作用。